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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基本法》甫於今年通過,明定AI之研發與應用應具「透明與可解釋性」,並揭示「AI之訓練及產出結果應保障智慧財產權與人民財產權」等原則。然而,當原則落入實踐,具體的法制空白便逐一浮現。以近期引發熱議的「AI演員」為例,由演員兼製作人Eline Van der Velden創立之工作室Xicoia推出了AI角色「Tilly Norwood」,並公開表示有意使其進軍好萊塢(Hollywood),此舉隨即引發眾多現役演員之反彈。本文將聚焦於「AI演員」所涉之智慧財產權議題,從訓練資料的蒐集、模型生成,延伸至其「演藝事業」的權利歸屬進行分析,藉此點出現行法制所面臨的重大空白。
訓練資料的合法性問題
首先,在「AI演員」的生成源頭,也就是訓練資料的合法性方面,現行多數國家的實務運作,普遍肯認使用網路上公開資料進行訓練的合法性。相較於歐盟允許創作者以註明禁止的方式「退出(Opt-out)」,美國法院的判例則多認定此類使用係屬「合理使用(Fair Use)」。由於臺灣在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立場上較傾向美國,因此,將公開資料用於AI訓練,應有落入《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範疇的空間。
AI生成內容的權利歸屬
然而,當AI模型從「學習」走向「產出」,其生成結果的權利歸屬便成為另一項挑戰。相較於真人演員於出演後,得就作品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的報酬請求,並保有人格權衍生的肖像權,各國法律實務卻多傾向否定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我國最高法院便曾明確指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限於「人類精神創作」,此見解似乎已將演算法生成的「AI演員」排除於保護範圍之外。同時,因「AI演員」並非人格權主體,也無從主張肖像權,使其「演藝作品」的權利狀態,陷入了無人能主張的真空地帶。
補償機制與人格權保護

面對此一困境,關於建立訓練資料使用之補償機制,或可成為平衡開發者與創作者權益的解方之一。在《人工智慧基本法》要求「透明與可解釋性」的框架下,未來或可藉由要求開發公司揭露訓練資料來源,使其依法取得授權或支付相應對價。但究其根本,若經模型學習而生成的AI角色,其外貌、特徵與特定真人高度近似,以致一般大眾可輕易聯想,仍難以迴避侵害當事人人格權及數位人權的質疑。
AI與AI之間的權利爭議
更進一步,當前的法律難題不僅存在於人與AI之間,也存在於AI與AI之間。倘若一開發公司生成出與既存「AI演員」高度相像的「另一AI演員」,前者之開發公司得否主張侵權?其請求權基礎又為何?此亦為當前法制未有明確解答的延伸問題。
借鏡特別法制度
實際上,除《著作權法》、《專利法》及《商標法》等一般性智慧財產法規外,我國亦存在如《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等專為特定產業設計的保護制度。循此,是否可能參照此類「特別法」模式,針對AI的產出結果另設專門法規,亦值得深入討論。
結語:從原則到實踐
綜上所述,隨著AI模特、AI演員的應用日益普及,現行法制在智慧財產權的歸屬、開發公司與訓練資料提供者的權益保障上,確實呈現出結構性的不足。《人工智慧基本法》的通過,標誌著臺灣在AI治理上跨出了關鍵的第一步;然而,從原則到實踐,仍有待更細緻的配套法規加以落實。無論是透過修正既有法律、擴張解釋,抑或制定專門法規,臺灣都有機會在這波全球AI浪潮中,建立兼顧創新與權益保障的法制典範。這不僅是法律政策上亟需填補的空白,更是我們不容迴避的時代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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