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著作權爭議的國際比較:從七法Lawsnote案看台灣法治與創新的落差

葛如鈞 葛如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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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七法 Lawsnote 案:臺灣刑、民雙重高強度保護

關鍵要點判決內涵
爭點以爬蟲大量複製「法源法律網」經人工排版、索引的全文資料庫
依據著作權法「編輯著作權」(創作性選擇、組織、排版) 及刑法 359 電磁紀錄竊取罪
結果兩名創辦人各判 4 年、2 年徒刑,並與公司連帶賠償 1 億新臺幣

Lawsnote 案現場照片

法官特別指出「公共資料不等於自由利用」,只要經創作性編輯即受保護。

評析

  • 刑事化層級罕見:主要 AI 強權(美、日、星、英)對資料擷取爭議多採民事侵權途徑;臺灣直接科以徒刑與高額罰金,威懾效果遠大於國際主流。

  • 缺乏 AI/TDM 例外:除少數教育、圖書館限定情況外,臺灣法內並無針對「機器學習、研究或資料探勘」的明確例外,企業難以取得合規路徑。

TDM(Text and Data Mining,文本與數據挖掘)是指使用自動化技術從大量文本或數據中提取、分析和發現模式或資訊的過程。

2. 國際對照:多數法域傾向「有限開放+透明課責」

AI著作權政策國際比較

2.1 美國:法院以「轉化性」衡量合理使用

  • Anthropic 案:Judge Alsup 認定 用合法購得書籍做模型訓練屬合理使用,但對「長期儲存 700 萬盜版書」是否侵權留待陪審團裁決。

  • Meta 案:另一位聯邦法官判原告證據不足,維持訓練行為的合理使用地位,但提醒「在許多情況下仍可能違法」。

重點:美國仍以民事爭訟為主,強調轉化性與市場替代性,未祭出刑罰。

2.2 日本:2018 年起設「Article 30-4」廣泛 TDM 例外

允許「資訊分析」階段自由擷取受保護作品,以加速 AI 發展;2024 年草案進一步區分「分析 vs. 娛樂」並要求避免大量盜版來源。

2.3 新加坡:2021 年修法,引入 Section 243/244「Computational Data Analysis」例外

為 AI 企業提供明確、可預期的合法窗口,前提是擁有「合法取得」來源、僅用於分析,並限制再散布。

2.4 歐盟:DSM 指令 Article 3 & 4 兩層 TDM 例外

  • 科研例外:供研究機構自由使用。

  • 商業例外:原則開放,但權利人可透過「機器可讀 opt-out」排除。

雖較保守,但未設刑事責任,且強調可透過授權市場解決。

2.5 英國:2024-25 年持續諮詢,計畫「備 Opt-out 的 TDM 例外+透明義務」

政府文件明示:若法律不明將「抑制 AI 投資與採用」,因此須在權利人報酬與開放訓練間求平衡。

AI資料擷取法律處理流程比較

3. 臺灣法治與創新政策的落差

指標臺灣現況國際趨勢風險/機會
法源彈性無 TDM 例外,僅零散合理使用條款;編輯資料庫受高度保護且可刑罰美日星英皆設明確例外或廣義合理使用;多為民事賠償企業面臨「授權成本高+刑事風險」,易放棄在臺訓練
產業沙盒AI 沙盒尚在部會討論;《AI 基本法》因朝野僵持停滯多國以立法或行政指引快速迭代新創難以取得測試場域,資金與人才外流
資料可得性政府公開資料採 TODL 授權較友善,但民間加值資料未有強制「友善授權」機制部分國家鼓勵「開放授權+技術封鎖 opt-out」雙軌立法空白易導致「一告就死」的寒蟬效應
執法手段刑事+民事雙軌,重罰示警以民事為主、輔以行政管制(透明、合約、標籤)過度威嚇→壓抑正當創新,卻未必增加權利人收益

4. 結論與政策建議

  • 並非「背離」而是「缺口」:台灣保護編輯資料庫的路線與歐盟類似,並非國際孤島;但缺乏 AI/TDM 例外與創新沙盒,讓刑罰成為唯一籌碼,形成「高保護、低創新」的失衡。

  • 短期

    1. 增訂 TDM 合理使用/專章:可借鏡新加坡條款,要求「合法取得+僅用於分析+安全儲存」。

    2. 資料庫授權透明化:導入「標記-可機讀」opt-out 機制,兼顧權利人選擇。

  • 中長期

    1. 推動《AI 基本法》或數據治理專法,設立「安全港+強制授權+公益例外」並明定刑民比例原則。

    2. 建立公私合作資料沙盒:政府可釋出法源、法院公開資料 API,並透過補助或共創模式協助私部門合法授權。

    3. 強化競爭法與開放原則:避免個別資料庫壟斷導致創新受限,同時保障投資回收機制。

總評:臺灣若持續以高刑罰處理資料爬取爭議,將不易吸引 AI 模型訓練及數據產業投資;若能儘速補上 TDM 例外與透明授權機制,既不會犧牲權利人利益,也可降低創新阻力,與美、日、星、英等國的「開放但可控」策略接軌。

參考資料:

本篇圖文與 AI 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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